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六十四条有效国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国家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地区、跨行政区域且经济社会活动联系紧密的连片区域和承担重大战略任务的特定区域编制区域规划,指导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协调协同发展。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