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六十三条有效生态环境、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有关部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有关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