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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

第六百三十四条

有效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制定铀(钍)矿退役计划。铀矿退役和监护费用由国家财政预算安排。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六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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