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三条

有效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等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建造尾矿库等设施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等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