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百三十三条有效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等放射性固体废物,应当建造尾矿库等设施进行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等设施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