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三十二章 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防治第六百三十二条有效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