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三十二条

有效

铀(钍)矿开发利用单位应当对铀(钍)矿的流出物和周边环境实施监测,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