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六十二条有效未达到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按期达标、改善生态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应当及时公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