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