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六百一十一条有效国家对从事放射性污染防治的专业人员实行资格管理制度,对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放射性污染监测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所开展监测工作相匹配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满足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工作场所、实验条件、设施、设备;(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