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一十条

有效

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贮存、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