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八分编 放射性污染防治/第二十九章 一般规定第六百一十条有效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生产、贮存、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场所,以及运输放射性物质的工具,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六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