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第六十条有效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优先将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生态极敏感脆弱区域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或者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应当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得造成生态环境的损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评估保护成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