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五百三十四条有效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的要求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