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五百三十三条有效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