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三十三条

有效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危险废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