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第五百三十五条有效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或者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贮存危险废物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许可证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