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二十七条

有效

各级各类实验室及其设立单位应当加强对实验室产生的固体废物的管理,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验室固体废物。实验室固体废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