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三章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第五百二十八条

有效

本法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第五百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九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