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第五百二十六条有效禁止擅自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或者焚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从事水体清淤疏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处理清淤疏浚过程中产生的底泥,防止污染环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