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第五百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本法所称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