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第五百二十条有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