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六分编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第二十二章 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第五百二十二条有效产生农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五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