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百二十五条有效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门报告。供水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通报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水行政等有关部门。饮用水供水单位应当对供水水质负责,确保供水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