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九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三百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的水质等饮用水安全状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