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百一十一条有效农田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者医疗污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镇污水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污、水产养殖尾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当保证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符合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