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三分编 水污染防治/第八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三百一十条有效从事水产养殖活动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排放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等应当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污染水环境。工厂化养殖和设置统一排污口的集中连片养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养殖尾水自行监测。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三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