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一十条有效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国家鼓励燃煤单位采用先进的除尘、脱硫、脱硝、脱汞等大气污染物协同控制的技术和装置,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