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零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使用环节执行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