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分编 大气污染防治/第四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百一十一条有效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二百一十条回到全文第二百一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