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分编 通则/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有效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意见后,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并下达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分解落实国务院下达的总量控制指标,控制或者削减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确定和分解总量控制指标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