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一百四十五条有效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高效便捷的举报渠道,方便公众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行为的,有权向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权向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举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