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九章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一百四十七条有效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志愿者依法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二)专门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