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