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7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的权利。

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