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