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制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故或者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二)应急预案未报备案;(三)未配备应急设备、器材。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