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四节 其他违法行为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建立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