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地、青藏高原等重要区域,有破坏保护界线标志、损害野生动植物等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