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黄河等重要流域非法侵占、违法利用、违法占用江河湖泊岸线,或者未经批准在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