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二节 违反生态保护管理规定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海关按照职责分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没收或者责令限期捕回、找回,并处以罚款。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