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二)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三)不按照规定单独存放放射性同位素;(四)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护措施;(五)未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放射性安全教育、培训和采取有效的防护安全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