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十节 违反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内河水域和海上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