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二)未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