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违反本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改建、扩建工业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