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九节 违反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二)建设单位未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取得连续施工作业证明但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