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七章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第一百一十八条有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一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