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在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地、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责令关闭。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