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海水养殖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违反养殖规模、养殖密度规定;(二)违反投饵、投肥、投饲、投药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