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本法规定,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

(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

(三)危及领海基点稳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