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二章 法律责任分则/第六节 违反海洋污染防治规定第一千一百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法规定,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使用含超标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的材料;(二)造成领海基点及其周边环境的侵蚀、淤积或者损害;(三)危及领海基点稳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