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百零九条有效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零八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