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Part 1 总则/Chapter 5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Section 3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Article 109In force建设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生态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Laws ·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Article 10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