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五章 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三节 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第一百一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百零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