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编 法律责任和附则/第一章 法律责任通则/第三节 责任追究第一千零八十条有效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依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千零八十一条